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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退学的规定
 

第1条 退学是指学生自动放弃学籍或按学院的有关规定必须放弃学籍的一种取消学籍的处理方式。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1)因个人原因不能坚持学习者;

(2)超过学校规定的限期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3)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交纳学费者;

(4)学籍电子注册未达到教育部要求者;

(5)其他。

第2条 凡退学的学生,各地远程学习中心应让学生本人填写退学申请表并及时上报远程教育学院审批。

第3条 学院对退学学生出具退学决定书,学生可到远程学习中心领取。因特殊情况无法将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学院在学生学习平台中发布信息,自发布信息之日起经过十日,即视为送交本人。学校出具的退学决定书在送交本人的同时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4条 学院对已完成并取得学分的课程发给课程学习成绩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退学证明或学习成绩证明。

第5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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