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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考试的规定
 

 

第1条 参加考试的学生必须是我校在册生。

第2条 课程考试分为闭卷考试、开卷考试、提交期末作业和小学分课程考查等多种方式。期末考试时间为90分钟/门。

第3条 学生必须完成规定的作业或平时测验,取得平时成绩并进行期末考试预约后,才可参加课程期末考试。

第4条 学生每门课程均有两次考试机会。第一次为正常考试;第二次为补考或重考。

第5条 学生第一次参加课程考试即正常考试的成绩不及格,学生可进入补考程序;考试成绩虽及格,但不理想者,学生可申请重考。

第6条 学生一经预约期末考试,就必须参加考试。预约期末考试后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持相关有效证明,以书面形式向远程学习中心请假,办理缓考手续;未经批准擅自缺考者,按旷考处理,成绩以零分计算,同时该课程记录一次考试。

第7条 课程两次考试成绩均不及格或仍未达到理想目标者,则可申请重学该课程,并须按课程规定的学分交纳学费。

第8条 学生在课程考试或毕业论文(实践报告)写作中出现作弊行为,成绩记为零分,经学院批准后可申请重学。

第9条 缓考、补考、重考、重学课程原则上在下一个学期进行,并在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

第10条 参加缓考、补考、重考、重学的课程,均按正常考试评定成绩,成绩及格的学生可获得该课程相应的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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